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及其建造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 鋼門。 (2) 每道該等鋼門須─ (a) 設在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外牆上; (b) 有不少於1.8米的 高度; (c) 有不少於1.25米的 闊度; 及 (d) 裝上門鎖或 有其他防止未獲授權的 人進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設施。 (3) 門的 內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