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23H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2000年第39號第7條廢除)
2. 釋義
3. 關於附表所指明的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
4.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4A. 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4B.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符合第8(1)、12A、12B及12C條的規定
5. 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6. 除門等外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完全圍封
7.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一道外牆
8.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最小尺寸
9.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10. 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及其建造
11.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排水
12.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供水點
12A.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機械通風系統及空氣淨化設施
12B.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可隨時進出
12C.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有充足照明
13. 垃圾槽須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14. 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彎位或偏置位
15. 垃圾槽頂部的最少高度
16. 垃圾槽的襯層及內部大小
17. 垃圾槽的牆壁
18. 垃圾槽須設有擋板
19. 垃圾槽的通風管
20. 垃圾槽的檢查和潔淨
21. 垃圾槽內表面的建造
22. 漏斗的位置
23. 漏斗的建造
24. 裝置漏斗的凹位
25. 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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