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第123H章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1/11/2000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第123章第38條) [1985年1月1日] (本為1984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23章第38條) [1985年1月1日] (本為1984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 (由2000年第39號第7條廢除) VerDate:01/11/2000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11/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指─ (a) 貨倉;或 (b) 內有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建築物,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建築物; “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reusable or recyclable materials) 指可再使用物料及可循環再造物料的混合物,包括紙、紙 板、塑膠、玻璃、木材及金屬;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可再使用物料”(reusable materials) 指任何不需分解為原料而能以現狀被再次或重複使用的物料;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可循環再造物料”(recyclable materials) 指任何可被再生為原料以供製造新的製成品的物料;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外牆”(external wall) 指建築物外部並非共用牆的牆壁,即使與另一建築物的牆壁毗鄰者亦然; “回收物料”(recovered materials) 指任何從垃圾中回收得來的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 (2000年第39號第7條)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批准”(approved) 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指一個用以存放垃圾桶及將可再使用或可 循環再造物料進行分隔和分類,並供存放回收物料的單一房間;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room) 指設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一個用以分隔垃圾以及存 放垃圾和回收物料的單一房間;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指打算用以存放垃圾的容器; “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指一個可在其內進行將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分隔和分類,並供存放回收物料的房 間; (2000年第39號第7條)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收集垃圾及回收物料車輛進出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2000年第 39號第7條) “設有車輛通道的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 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收集回收物料車輛進出的物料回收房; (2000年第39號第7條) “教堂”(church) 指主要為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或主要擬用作宗教崇拜的建築物; “漏斗”(hopper) 指垃圾槽上供放置垃圾並將垃圾自該處投入垃圾槽的設備;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任何樓面空間,但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任何升 降機、空調系統或相類設施的機械所佔用的空間除外; “圖則”(plan) 指根據本條例第14條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 “樓面面積”(floor area)─ (a)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總實用樓面空間;或 (b) 就任何其他建築物而言,指實用樓面空間; “學校”(school) 指主要為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而建或擬主要作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的建築物,並包括完全用作設置日間托兒所、幼稚園、遊戲小 組、幼兒學校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日間護理和教育兒童用途的建築物,以及主要作其他全日制教育用途的建築物;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住用建築物部分的實用樓面空間 加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非住用建築物部分的三分之一實用樓面空間的總和; “露天地方”(open air) 具有《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髒水”(foul water)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可再使用或可循環再造物料”(reusable or recyclable materials) “可再使用物料”(reusable materials) “可循環再造物料”(recyclable materials) “外牆”(external wall) “回收物料”(recovered materials)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批准”(approved)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room)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設有車輛通道的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教堂”(church) “漏斗”(hopper)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圖則”(plan) “樓面面積”(floor area) “學校”(school)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露天地方”(open air) “髒水”(foul water)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1/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指─ (a) 貨倉;或 (b) 內有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建築物,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建築物; “外牆”(external wall) 指建築物外部並非共用牆的牆壁,即使與另一建築物的牆壁毗鄰者亦然;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批准”(approved) 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指存放垃圾桶的房間;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指打算用以存放垃圾的容器;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 垃圾車進出的垃圾房; “教堂”(church) 指主要為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或主要擬用作宗教崇拜的建築物; “漏斗”(hopper) 指垃圾槽上供放置垃圾並將垃圾自該處投入垃圾槽的設備;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任何樓面空間,但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任何升 降機、空調系統或相類設施的機械所佔用的空間除外; “圖則”(plan) 指根據本條例第14條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 “樓面面積”(floor area)─ (a)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總實用樓面空間;或 (b) 就任何其他建築物而言,指實用樓面空間; “學校”(school) 指主要為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而建或擬主要作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的建築物,並包括完全用作設置日間托兒所、幼稚園、遊戲小 組、幼兒學校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日間護理和教育兒童用途的建築物,以及主要作其他全日制教育用途的建築物;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住用建築物部分的實用樓面空間 加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非住用建築物部分的三分之一實用樓面空間的總和; “露天地方”(open air) 具有《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髒水”(foul water)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外牆”(external wall)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批准”(approved) “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教堂”(church) “漏斗”(hopper)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圖則”(plan) “樓面面積”(floor area) “學校”(school)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露天地方”(open air) “髒水”(foul water)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指─ (a) 貨倉;或 (b) 內有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建築物,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建築物; “外牆”(external wall) 指建築物外部並非共用牆的牆壁,即使與另一建築物的牆壁毗鄰者亦然;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a) 就市區而言,指市政局;及 (b) 就新界(新九龍除外)而言,指市政總署署長; “批准”(approved) 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指存放垃圾桶的房間;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指打算用以存放垃圾的容器;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設有車輛通道,足以容許收集當局慣常使用的一類 垃圾車進出的垃圾房; “教堂”(church) 指主要為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或主要擬用作宗教崇拜的建築物; “漏斗”(hopper) 指垃圾槽上供放置垃圾並將垃圾自該處投入垃圾槽的設備;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任何樓面空間,但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任何升 降機、空調系統或相類設施的機械所佔用的空間除外; “圖則”(plan) 指根據本條例第14條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 “樓面面積”(floor area)─ (a)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總實用樓面空間;或 (b) 就任何其他建築物而言,指實用樓面空間; “學校”(school) 指主要為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而建或擬主要作小學、中學或大專教育用途的建築物,並包括完全用作設置日間托兒所、幼稚園、遊戲小 組、幼兒學校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日間護理和教育兒童用途的建築物,以及主要作其他全日制教育用途的建築物;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住用建築物部分的實用樓面空間 加該綜合用途建築物內非住用建築物部分的三分之一實用樓面空間的總和; “露天地方”(open air) 具有《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髒水”(foul water) 具有《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工業建築物”(industrial building) “外牆”(external wall) “收集當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批准”(approved) “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storage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教堂”(church) “漏斗”(hopper)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圖則”(plan) “樓面面積”(floor area) “學校”(school) “總實用樓面空間”(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露天地方”(open air) “髒水”(foul water)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3 關於附表所指明的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 VerDate:01/11/2000 (1) 如任何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或如任何2幢或多於2幢的建築物同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而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為附表第2欄內相對 該類別所指明的總樓面面積,則每份關於該等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而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 料回收房的總樓面空間須不少於附表第4欄內相對該類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總樓面空間。 (2) 如圖則是關於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而該等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2個或多於2個的類別,則第(1)款須予適用,猶如該等建築物組成 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而圖則是關於該綜合用途建築物一樣。 (3)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裝作教堂、學校或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3 關於附表所指明的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垃圾房 VerDate:30/06/1997 (1) 如任何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或如任何2幢或多於2幢的建築物同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類別,而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為附表第2欄內相對 該類別所指明的總樓面面積,則每份關於該等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垃圾房,而該垃圾房的總樓面空間須不少於附表第4欄內相對 該類垃圾房所指明的總樓面空間。 (2) 如圖則是關於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而該等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2個或多於2個的類別,則第(1)款須予適用,猶如該等建築物組成 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而圖則是關於該綜合用途建築物一樣。 (3)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裝作教堂、學校、工業建築物或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4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VerDate:01/11/2000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其設計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5,6,7,8,9,10,11,12,12A條 *〉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4 垃圾房須符合第5至12條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垃圾房,垃圾房的設計須使其符合第5至12條的規定。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5,6,7,8,9,10,11,12條 *〉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4A 物料回收房須符合第5至12A條的規定 VerDate:01/11/2000 5,6,7,8,9,10,11,12,12A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物料回收房,其設計須符合第5至12A條所列關於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規定。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5,6,7,8,9,10,11 ,12,12A條 *〉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4B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符合第8(1)、12A、12B及12C條的規定 VerDate:01/11/2000 凡在任何建築物的任何一層樓面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其設計須符合以下規定— (a) 第8(1)及12A條所列關於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規定;及 (b) 第12B及12C條的規定。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5 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所在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位置須易於進出,以便將存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 的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 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類的路,則該通道、巷或路須 不少於1.5米闊,沒有梯級,並須鋪面,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5 進出垃圾房以便清倒垃圾桶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垃圾房的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所在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位置須易於進出,以便將存放在垃圾房內的垃圾桶移走。 (2) 如任何垃圾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而進出垃圾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類的路,則該通道、巷或路須不少於1.5米闊,沒有梯級,並 須鋪面,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6 除門等外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完全圍封 VerDate:01/11/2000 除按照第10條所設的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為任何垃圾槽而設的開口及為漏斗而設的任何開口外,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不得設有任何開口。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6 除門等外垃圾房須完全圍封 VerDate:30/06/1997 除按照第10條所設的供進出垃圾房的門、為任何垃圾槽而設的開口及為漏斗而設的任何開口外,任何垃圾房不得設有任何開口。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7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一道外牆 VerDate: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不少於一道牆壁為外牆。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7 垃圾房須有一道外牆 VerDate:30/06/1997 每個垃圾房須有不少於一道牆壁為外牆。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8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最小尺寸 VerDate:01/11/2000 (1) 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少於1.5米。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處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須不少於2米。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8 垃圾房的最小尺寸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垃圾房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少於1.5米。 (2) 每個垃圾房任何一處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須不少於2米。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9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混凝土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牆壁的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釉面瓦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鋪砌。 (3)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4)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樓面須─ (a)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 以向按照第11條設置的集水溝下斜的方式鋪設;及 (c) 以缸磚或其他經批准的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 在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樓面與牆壁的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9 垃圾房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垃圾房須以磚塊、混凝土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2) 每個垃圾房的牆壁的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釉面瓦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鋪砌。 (3) 每個垃圾房的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4) 每個垃圾房的樓面須─ (a)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 以向按照第11條設置的集水溝下斜的方式鋪設;及 (c) 以缸磚或其他經批准的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 在每個垃圾房內,樓面與牆壁的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0 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及其建造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鋼門。 (2) 每道該等鋼門須─ (a) 設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外牆上; (b) 有不少於1.8米的高度; (c) 有不少於1.25米的闊度;及 (d) 裝上門鎖或有其他防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施。 (3) 門的內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0 供進出垃圾房的門及其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垃圾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鋼門。 (2) 每道該等鋼門須─ (a) 設在垃圾房的外牆上; (b) 有不少於1.8米的高度; (c) 有不少於1.25米的闊度;及 (d) 裝上門鎖或有其他防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入垃圾房的設施。 (3) 門的內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1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排水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樓面須設有去水排水渠。 (2) 每條該等排水渠須─ (a) 設有格柵;及 (b) 以內徑不少於100毫米的喉管接駁至後部入水口設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 (3) 每條該等集水溝須─ (a) 設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外最近的位置; (b) 裝上氣密蓋,以供通往集水溝進行檢查和清理;及 (c) 接駁至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1 垃圾房的排水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垃圾房的樓面須設有去水排水渠。 (2) 每條該等排水渠須─ (a) 設有格柵;及 (b) 以內徑不少於100毫米的喉管接駁至後部入水口設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 (3) 每條該等集水溝須─ (a) 設在垃圾房外最近的位置; (b) 裝上氣密蓋,以供通往集水溝進行檢查和清理;及 (c) 接駁至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2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供水點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須設有供水點,以供清洗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2) 上述供水點須接駁至設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築物內沖洗便溺污水設備的供水。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2 垃圾房須有供水點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垃圾房內須設有供水點,以供清洗垃圾房。 (2) 上述供水點須接駁至設該垃圾房的建築物內沖洗便溺污水設備的供水。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2A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機械通風系統及空氣淨化設施 VerDate: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 (a) 一個以機械方式操作的通風系統,該通風系統能以每小時轉換空氣不少於3次的速度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每部分提供新鮮空氣;及 (b) 一個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設於(a)段所述的通風系統的排氣部分的空氣淨化設施。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2B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可隨時進出 VerDate: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能讓建築物的佔用人在任何時間隨時進出。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2C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須有充足照明 VerDate:01/11/200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內的照明度,於完成的地面水平量度,不得低於120勒克司。 (2000年第39號第7條)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3 垃圾槽須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VerDate:01/11/2000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垃圾槽─ (a) 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垃圾槽的設計須為直立式; (b) 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下端位於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及 (2000年第39號第7條) (c) 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14,15,16,17,18,19,20,21,22 ,23,24,25條 *〉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3 垃圾槽須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垃圾槽─ (a) 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垃圾槽的設計須為直立式; (b) 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下端位於垃圾房內;及 (c) 垃圾槽的設計須使其符合第14至25條的規定。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14,15,16,17,18,19,20,21,22 ,23,24,25條 *〉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4 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彎位或偏置位 VerDate:01/11/2000 (1) 任何垃圾槽不得有彎位或偏置位,但在其底部或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以上者除外。 (2) 凡任何垃圾槽在其底部有偏置位,該偏置位須─ (a) 與水平面形成不少於60度的坡度;及 (b) 以厚度不少於3毫米的可更換鍍鋅鋼或不銹鋼建造。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4 禁止任何垃圾槽有彎位或偏置位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垃圾槽不得有彎位或偏置位,但在其底部或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以上者除外。 (2) 凡任何垃圾槽在其底部有偏置位,該偏置位須─ (a) 與水平面形成不少於60度的坡度;及 (b) 以厚度不少於3毫米的可更換鍍鋅鋼或不銹鋼建造。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5 垃圾槽頂部的最少高度 VerDate:01/11/2000 每道垃圾槽的頂部須高於最高的漏斗的頂部之上不少於300毫米。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5 垃圾槽頂部的最少高度 VerDate:30/06/1997 每道垃圾槽的頂部須高於最高的漏斗的頂部之上不少於300毫米。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6 垃圾槽的襯層及內部大小 VerDate:01/11/2000 每道垃圾槽須─ (a) 以釉面物料或其他不透水筒管作襯層;及 (b) 有不少於450毫米的內徑。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6 垃圾槽的襯層及內部大小 VerDate:30/06/1997 每道垃圾槽須─ (a) 以釉面物料或其他不透水筒管作襯層;及 (b) 有不少於450毫米的內徑。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7 垃圾槽的牆壁 VerDate:01/11/2000 每道垃圾槽的牆壁須以實心磚或混凝土建造,其厚度(不包括任何襯層)須不少於100毫米。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7 垃圾槽的牆壁 VerDate:30/06/1997 每道垃圾槽的牆壁須以實心磚或混凝土建造,其厚度(不包括任何襯層)須不少於100毫米。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8 垃圾槽須設有擋板 VerDate:01/11/2000 每道垃圾槽須在其下端設有鍍鋅鋼或不銹鋼擋板,而擋板的建造須使垃圾槽可在有需要時關閉。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8 垃圾槽須設有擋板 VerDate:30/06/1997 每道垃圾槽須在其下端設有鍍鋅鋼或不銹鋼擋板,而擋板的建造須使垃圾槽可在有需要時關閉。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9 垃圾槽的通風管 VerDate:01/11/2000 (1) 每道垃圾槽須在其頂部設有通風管。 (2) 每條通風管須─ (a) 有不少於0.05平方米的內部面積;及 (b) 由垃圾槽頂部向上伸至建築物屋頂之上不少於1米的高度。 (3) (a) 每條通風管的末端須設有格柵或柵檔,其隙縫總面積不得少於通風管的截面積。 (b) 每道該等隙縫的最小尺寸不得多於10毫米。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19 垃圾槽的通風管 VerDate:30/06/1997 (1) 每道垃圾槽須在其頂部設有通風管。 (2) 每條通風管須─ (a) 有不少於0.05平方米的內部面積;及 (b) 由垃圾槽頂部向上伸至建築物屋頂之上不少於1米的高度。 (3) (a) 每條通風管的末端須設有格柵或柵檔,其隙縫總面積不得少於通風管的截面積。 (b) 每道該等隙縫的最小尺寸不得多於10毫米。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0 垃圾槽的檢查和潔淨 VerDate:01/11/2000 (1) 每道垃圾槽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之上,須設有一個直徑不少於225毫米的出入口,以供檢查和潔淨垃圾槽。 (2) 每個該等出入口須設有緊合的金屬封蓋。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0 垃圾槽的檢查和潔淨 VerDate:30/06/1997 (1) 每道垃圾槽在最高的漏斗的水平之上,須設有一個直徑不少於225毫米的出入口,以供檢查和潔淨垃圾槽。 (2) 每個該等出入口須設有緊合的金屬封蓋。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1 垃圾槽內表面的建造 VerDate:01/11/2000 (1) 每道垃圾槽的內表面須平滑和不透水,並須以釉面物料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構成或作襯層。 (2) 凡該等內表面以喉管構成或作襯層,該等喉管須─ (a) 以下述物料接合─ (i) 比例為一份水泥混以一份沙的水泥沙漿;或 (ii) 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及 (b) 穩妥和牢固地嵌入垃圾槽的牆壁。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1 垃圾槽內表面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道垃圾槽的內表面須平滑和不透水,並須以釉面物料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構成或作襯層。 (2) 凡該等內表面以喉管構成或作襯層,該等喉管須─ (a) 以下述物料接合─ (i) 比例為一份水泥混以一份沙的水泥沙漿;或 (ii) 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及 (b) 穩妥和牢固地嵌入垃圾槽的牆壁。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2 漏斗的位置 VerDate:01/11/2000 每個漏斗須位於長期與露天地方通風的地方。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2 漏斗的位置 VerDate:30/06/1997 每個漏斗須位於長期與露天地方通風的地方。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3 漏斗的建造 VerDate:01/11/2000 (1) 每個漏斗口須設有尺寸不少於250×150毫米亦不多於350×250毫米的淨開口。 (2) 每個漏斗的建造須─ (a) 使漏斗只能保持在完全關閉或完全開啟的狀態,且不會自行開啟;及 (b) 在漏斗關閉和開啟時均能防止塵埃或煙氣外泄。 (3) 每個漏斗及支架的建造須能防止垃圾留於其內。 (4) 每個漏斗及支架須以厚度不少於3毫米的鍍鋅軟鋼板或不銹軟鋼板,或以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5) 每個漏斗在關閉時,其內板須以與水平面形成不少於45度角向下伸出。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3 漏斗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漏斗口須設有尺寸不少於250×150毫米亦不多於350×250毫米的淨開口。 (2) 每個漏斗的建造須─ (a) 使漏斗只能保持在完全關閉或完全開啟的狀態,且不會自行開啟;及 (b) 在漏斗關閉和開啟時均能防止塵埃或煙氣外泄。 (3) 每個漏斗及支架的建造須能防止垃圾留於其內。 (4) 每個漏斗及支架須以厚度不少於3毫米的鍍鋅軟鋼板或不銹軟鋼板,或以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5) 每個漏斗在關閉時,其內板須以與水平面形成不少於45度角向下伸出。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4 裝置漏斗的凹位 VerDate:01/11/2000 裝置任何漏斗的凹位,其大小須足以容納漏斗的支架及活動部分,使支架或漏斗不會有任何部分伸入垃圾槽內。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4 裝置漏斗的凹位 VerDate:30/06/1997 裝置任何漏斗的凹位,其大小須足以容納漏斗的支架及活動部分,使支架或漏斗不會有任何部分伸入垃圾槽內。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5 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 VerDate:01/11/2000 每個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須有連續、平滑和不透水的表面。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25 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 VerDate:30/06/1997 每個漏斗與垃圾槽的接合處須有連續、平滑和不透水的表面。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11/2000 [第3條] 建築物的 類別 圖則所顯示的總 樓面面積 物料回收房/垃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類別 物料回收房/垃 圾及物料回收 房的最少樓面 空間 住用建築物 (a) 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347 (b) 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347 非住用建築物 (工業建築物除外) (a)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396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925 (b)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925 工業建築物 (a)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39600平方米 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2320,但不少於2.25平方米 (b)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物料回收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2320 綜合用途建築物 (a) 總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13200平方米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總和─ (a) 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347;及 (b) 非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925 (b) 總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以下的總和─ (a) 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347;及 (b) 非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925 (附表由2000年第39號第7條代替) 建築物(垃圾房及垃圾槽)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3條] 建築物的類別 圖則所顯示的總樓樓 面面積 垃圾房的類別 垃圾房的最少樓面空間 住用建築物 (a) 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13200平方米 垃圾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440 (b) 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440 非住用建築物 (a)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39600平方米 垃圾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1320 (b) 實用樓面空間為396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 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1320 綜合用途建築物 (a) 總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平方米或以上但少於13200平方米 垃圾房 以下的總和─ (a) 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440;及 (b) 非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1320 (b) 總實用樓面空間為13200平方米或以上 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房 以下的總和─ (a) 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440;及 (b) 非住用建築物部分以平方米計算的總實用樓面空間除以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