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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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 - REGULATION 27
建築事務監督免除第9、11、12及13條的規定的權力及規定進行其他工程作為代替的權力
凡建築事務監督信納在 某個案中, 基於土地性質或 其他充分理由, 遵從第9、 11、 12或 13條的 規定並不切實可行,
他可免除該等規定, 並可在 免除時, 藉書面命令規 定進行他認為需要的 街道工程以代替遵從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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