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私家街道的排水等 (1) 每條私家街道、 盡頭路、 通路、 行人徑及通道巷須設有渠道、 排水渠及污水渠, 供排送雨水及地面水。 (2) 每條該等渠道、 排水渠或 污水渠的 大小及坡度須足以排送所有落在 該等私家街道、 盡頭路、 通路、 行人徑或 通道巷的 雨水及流入該等私家街道、 盡 頭路、 通路、 行人徑或 通道巷的 地面水。 (3) 為施行本條, 降雨強度須以下列方式計算─ (a) 如集流時間少於30分鐘, 以不少於每小時150毫米計算; 及 (b) 如集流時間為30分鐘或 多於30分鐘, 則以不少於每小時100毫米計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