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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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區”(industrial area)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的 地區, 其內主要有或 將有完全或
主要用作或 將用作工業經營、 辦公室或 其他商業用途的 建築物;
“公眾街道”(public street) 指歸屬政府並由政府保養的
街道;
“行人徑”(pedestrian way) 指只供行人使用或 擬只供行人使用的 私家街道;
“行人路”(footpath) 指私家街道、
盡頭路或 通路上, 只供行人使用或 擬只供行人使用的 部分;
“住宅區”(residential area)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的 地區,
其內主要有或 將有完全或 主要用作或 將用作居住用途的 建築物;
“車路”(carriageway) 指私家街道、 盡頭路或 通路上,
供車輛交通使用或 擬供車輛交通使用的 部分;
“混合用途區”(area of mixed usage)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而並非住宅區或
工業區的 地區, 其內有或 將有完全或 部分用作或 將用作居住用途的 建築 物, 以及完全或 部分用作或
將用作工業經營、 辦公室或 其他商業用途的 建築物;
“盡頭路”(cul-de-sac) 指街道一端不能通行的 私家街道。
“工業區”(industrial area)
“公眾街道”(public street)
“行人徑”(pedestrian way)
“行人路”(footpath)
“住宅區”(residential area)
“車路”(carriageway)
“混合用途區”(area of mixed usage)
“盡頭路”(cul-de-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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