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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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區”(industrial area)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的 地區, 其內主要有或 將有完全或
主要用作或 將用作工業經營、 辦公室或 其他商業用途的 建築物;

 “公眾街道”(public street) 指歸屬政府並由政府保養的
街道;

 “行人徑”(pedestrian way) 指只供行人使用或 擬只供行人使用的 私家街道;

 “行人路”(footpath) 指私家街道、
盡頭路或 通路上, 只供行人使用或 擬只供行人使用的 部分;

 “住宅區”(residential area)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的 地區,
其內主要有或 將有完全或 主要用作或 將用作居住用途的 建築物;

 “車路”(carriageway) 指私家街道、 盡頭路或 通路上,
供車輛交通使用或 擬供車輛交通使用的 部分;

 “混合用途區”(area of mixed usage) 指已發展或 將發展而並非住宅區或
工業區的 地區, 其內有或 將有完全或 部分用作或 將用作居住用途的 建築 物, 以及完全或 部分用作或
將用作工業經營、 辦公室或 其他商業用途的 建築物;

 “盡頭路”(cul-de-sac) 指街道一端不能通行的 私家街道。


“工業區”(industrial area)

 “公眾街道”(public street)

 “行人徑”(pedestrian way)

 “行人路”(footpath)

 “住宅區”(residential area)


“車路”(carriageway)

 “混合用途區”(area of mixed usage)

 “盡頭路”(cul-de-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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