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的繳存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28條 建築事務監督可規定任何獲發在 政府土地之內、 上方或 之上建立任何圍板、 有蓋人行道或 門架的 准許證的 人, 在 庫務署繳存一筆不超逾$500的 款項, 作為履行持證人所 有義務的 保證。 繳存款額由建築事務監督考慮每一個案的 情況而訂定。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1998年第29號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