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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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66

圍板等的保養

(1) 每名建築物擁有人須在 第64條指明的 建築工程展開前, 按照根據第65條發出的 准許證的 規定, 建立圍板、
有蓋人行道及門架, 並須在 准許證繼 續生效期間, 保持圍板、 有蓋人行道及門架維修良好。

(2) 除非獲建築事務監督豁免, 否則所有圍板須為密縫式圍板, 但在 隔離地盤的 圍板除外。

(3) 任何圍板、 有蓋人行道、 門架或 建築物料, 不得阻塞任何排水渠道。

(4) 除對建築物的 描述及任何與建築物的 建造有關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外, 在 任何該等圍板或
有蓋人行道上不得展示任何廣告。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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