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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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65
准許證格式及建築事務監督作出規定的權力
(1) 建築事務監督可應申請發出建立圍板、 有蓋人行道或 門架的 准許證, 並可在 准許證內指明圍板、 有蓋人行道或
門架可存在 的 期限, 以及他認為所需 的 其他條件。
(2) 如該准許證的 持證人沒有遵從本規例任何條文或 准許證所指明的 任何條件, 准許證可被取消。
(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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