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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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54
須設有廚房、廁所及排水設施
每名進行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
(a) 設置足夠的 廚房及廁所, 供受僱進行該等工程的 工人使用; 及
(b) 提供設施處置排出的 水, 如在 地盤上或 在 地盤附近有公共排水渠或 污水渠, 則排出的 水須排入該排水渠或
污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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