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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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51
須提出的申請
(1) 建築事務監督接獲建築物擁有人以指明的 表格連同建築事務監督規定的 圖則提出的 申請後,
可以書面准許建立臨時建築物。 (1959年 A83號政府公告; 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2) 根據本條發出的 准許證可指明臨時建築物可存在 的 期限, 以及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所需的 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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