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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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49B

電影院

(1) 儘管有第49A條的 規定, 在 符合第(2)、 (3)、 (4)及(5)款的 規定下, 電影院可位於任何用作電影院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
建築物內。

(2) 電影院須位於非住用建築物內, 或 位於綜合用途建築物的 非住用部分內。

(3) 凡有一間或 多於一間電影院位於任何用作一間或 多於一間電影院用途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 建築物內─

   (a)  如只有1間電影院位於該建築物內, 則所提供的 設備不得多於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b)  如有2間或 多於2間電影院位於該建築物內, 則所提供的 設備合計不得多於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4) (a) 如任何建築物或 其任何部分當其時有(c)段所述的 任何一種作業, 則電影院不得位於該建築物內。

   (b)  如有電影院當其時位於任何建築物內, 則不得在 該建築物或 其任何部分進行(c)段所述的 任何一種作業。

   (c)  (a)及(b)段所提述的 作業為─

        (i)    汽車修理工場;

        (ii)   汽油站;

        (iii)  貨倉或 倉庫;

        (iv)   工廠或 工業經營;

        (v)    學校;

        (vi)   幼兒中心; 或

        (vii)  安老院。

(5) (a) 電影院可與位於同一建築物內的 任何其他電影院或 其他公眾娛樂場所共同使用所有或 任何(b)段所述的 設施,
但每一項 如此供共同使用的 設施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亦僅在 這種情況下, 該等設施才可如此供共同使用。

   (b)  (a)段所提述的 設施為逃生途徑、 入口、 大堂及等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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