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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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49B
電影院
(1) 儘管有第49A條的 規定, 在 符合第(2)、 (3)、 (4)及(5)款的 規定下, 電影院可位於任何用作電影院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
建築物內。
(2) 電影院須位於非住用建築物內, 或 位於綜合用途建築物的 非住用部分內。
(3) 凡有一間或 多於一間電影院位於任何用作一間或 多於一間電影院用途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 建築物內─
(a) 如只有1間電影院位於該建築物內, 則所提供的 設備不得多於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b) 如有2間或 多於2間電影院位於該建築物內, 則所提供的 設備合計不得多於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4) (a) 如任何建築物或 其任何部分當其時有(c)段所述的 任何一種作業, 則電影院不得位於該建築物內。
(b) 如有電影院當其時位於任何建築物內, 則不得在 該建築物或 其任何部分進行(c)段所述的 任何一種作業。
(c) (a)及(b)段所提述的 作業為─
(i) 汽車修理工場;
(ii) 汽油站;
(iii) 貨倉或 倉庫;
(iv) 工廠或 工業經營;
(v) 學校;
(vi) 幼兒中心; 或
(vii) 安老院。
(5) (a) 電影院可與位於同一建築物內的 任何其他電影院或 其他公眾娛樂場所共同使用所有或 任何(b)段所述的 設施,
但每一項 如此供共同使用的 設施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亦僅在 這種情況下, 該等設施才可如此供共同使用。
(b) (a)段所提述的 設施為逃生途徑、 入口、 大堂及等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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