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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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41D
緊急車輛通道
(1) 每幢建築物須設有緊急車輛通道, 其設計及建造方式須可在 火警或 其他緊急情況中—
(a) 容許消防處車輛安全無阻地通往該建築物; 及
(b) 供該車輛安全操作。
(2) 緊急車輛通道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在 顧及該建築物的 擬作用途下不時指明的 規定而設計和建造。
(3) 建築事務監督如信納以下情況, 可豁免某建築物使其無須符合任何或 所有上述設計及建造規定—
(a) 在 顧及該建築物所在 地區的 地形特徵下, 遵從上述的 一項或 多於一項規定並不切實可行; 或
(b) 由於該建築物的 擬作用途僅構成低火警危險, 遵從上述的 一項或 多於一項規定是不必要的 。
(4) 如任何建築物根據第(3)款獲得的 豁免仍然生效, 該建築物須符合建築事務監督為確保該建築物的
安全不會因該項豁免而受到損害而指明的 其他 消防安全措施。
(2004年第15號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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