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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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30
用作或擬用作居住用途或辦公室或廚房的房間的照明與通風
(1) 每個用作居住或 辦公室用途或 廚房的 房間, 須有天然的 照明與通風。 (1962年A97號政府公告)
(2) 該等天然照明與通風須藉一扇或 多於一扇符合以下規定的 窗而提供─
(a) 窗的 建造須使─
(i) 窗玻璃的 表面總面積不少於房間樓面面積的 十分之一; 及
(ii) 該等窗總共最少有相等於房間樓面面積的 十六分之一的 面積能開啟, 而開啟方式須使每扇窗的 開口的
頂部在 樓面水平之上最少2米, 如屬獨立和 半獨立建築物, 則在 樓面水平之上最少1.9米; 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有不少於(a)(i)段所規定的 面積(以下稱為訂明的 窗)直接面對室外。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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