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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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 REGULATION 9

某些工作只可在合資格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第(2)款指明的 工作只可─

   (a)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直接監督下進行; 或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

   (b)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監督下, 由具備拆卸工程經驗的 工人進行。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 告)

(2) 現為施行第(1)款指明下列工作─

   (a)  建築物構架或 任何樓面、 牆壁、 屋頂或 樓梯的 實際拆卸工程, 但如建築物任何部分並無在
        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 因拆卸工程而坍塌以致危及任何從 事拆卸工程的 人的 危險(不能合理預見的 危險除外),
        則不在 此列;

   (b)  建築物任何部分的 實際拆卸工程, 而該建築物的 擬拆卸部分或 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部分特別會有在
        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 因拆卸工程而坍塌的 危險, 以致會危及任何受僱進行拆卸工程的 人;

   (c)  切割、 拆散或 拆除構成建築物結構一部分的 鋼筋混凝土或 鋼鐵部分;

   (d)  在 實際拆卸工程中使用任何動力機械裝置或 裝備。 (1980年第358號法律公告)

(3) 操作在 拆卸工程中所使用的 動力機械裝置或 裝備的 人須─

   (a)  具備至少3年操作該裝置或 裝備的 經驗;

   (b)  具備建築事務監督所不時指明的 在 操作該裝置或 裝備方面的 其他訓練、 知識、 技能及經驗; 及
        (1997年第609號法律公告)

   (c)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直接監督下進行操作。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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