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 REGULATION 9
某些工作只可在合資格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第(2)款指明的 工作只可─
(a)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直接監督下進行; 或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
(b)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監督下, 由具備拆卸工程經驗的 工人進行。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 告)
(2) 現為施行第(1)款指明下列工作─
(a) 建築物構架或 任何樓面、 牆壁、 屋頂或 樓梯的 實際拆卸工程, 但如建築物任何部分並無在
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 因拆卸工程而坍塌以致危及任何從 事拆卸工程的 人的 危險(不能合理預見的 危險除外),
則不在 此列;
(b) 建築物任何部分的 實際拆卸工程, 而該建築物的 擬拆卸部分或 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部分特別會有在
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 因拆卸工程而坍塌的 危險, 以致會危及任何受僱進行拆卸工程的 人;
(c) 切割、 拆散或 拆除構成建築物結構一部分的 鋼筋混凝土或 鋼鐵部分;
(d) 在 實際拆卸工程中使用任何動力機械裝置或 裝備。 (1980年第358號法律公告)
(3) 操作在 拆卸工程中所使用的 動力機械裝置或 裝備的 人須─
(a) 具備至少3年操作該裝置或 裝備的 經驗;
(b) 具備建築事務監督所不時指明的 在 操作該裝置或 裝備方面的 其他訓練、 知識、 技能及經驗; 及
(1997年第609號法律公告)
(c) 在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 適任技術人員的 直接監督下進行操作。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