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火警或爆炸等所構成的危險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任何拆卸工程進行期間的 任何時間─
(a) 就該項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防止受僱進行該工程的
人遭受以下情況所構成的 危險─ (1997年 第515號法律公告)
(i) 因氣體或 蒸氣漏泄或 積聚而可能引致的 火警或 爆炸; 及
(ii) 總水管、 污水渠或 暗渠可能引致的 水浸; 及
(b) 建築物通往外間的 所有出入口均須予以防護, 以防止從事該項拆卸工程的 人遭受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