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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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 REGULATION 6

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火警或爆炸等所構成的危險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任何拆卸工程進行期間的 任何時間─

   (a)  就該項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防止受僱進行該工程的
        人遭受以下情況所構成的 危險─ (1997年 第515號法律公告)

        (i)    因氣體或 蒸氣漏泄或 積聚而可能引致的 火警或 爆炸; 及

        (ii)   總水管、 污水渠或 暗渠可能引致的 水浸; 及

   (b)  建築物通往外間的 所有出入口均須予以防護, 以防止從事該項拆卸工程的 人遭受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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