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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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 REGULATION 3
認可人士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在拆卸展開前的職責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拆卸展開前,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認可人士須─ (1974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a) 安排將所有氣體錶、 電錶、 水錶及其他計量儀移離建築物, 並安排將建築物的 氣體及電力(在
拆卸工程中會使用者除外)供應截斷; 及
(b) 安排將任何與電車服務、 街道照明系統、 電力供應或 其他設施相關而附連於建築物的 裝置移去。
(2) 在 拆卸展開前, 就拆卸工程委任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 (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
(a) 如遇建築物的 牆壁緊連或 臨向公眾可進入的 街道、 通道巷或 其他露天場地的 情況, 則─
(i) 須於建築物在 街道水平之上的 第一層樓面的 水平, 沿該牆壁豎設斜柵或 墜台;
(ii) 須按需要於建築物其他各層的 樓面的 水平豎設斜柵或 墜台, 以防止任何塵土造成滋擾, 或 防止泥石或
物料造成危險, 但該等斜柵或 墜台之間的 垂 直距離不得多於10米, 而最高層斜柵或
墜台亦不得位於施工水平之下多於10米之處; 及
(iii) 須豎設隔塵網, 遮蓋全幅牆壁, 以防止任何塵土造成滋擾; (1980年第358號法律公告)
(b) 須將污水渠及排水渠的 所有接駁處密封; 及
(c) 須將建築物所有鑲有玻璃的 窗扇及門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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