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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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規例 - REGULATION 11



(1) 沙─

   (a)  須由天然沙或 碎石構成, 或 由兩者混合而成;

   (b)  須堅硬、 清潔而無黏附的 塗層;

   (c)  不得包含可察覺數量的 黏土球或 黏土粒;

   (d)  所包含的 幼黏土、 粉沙或 粉塵(可穿過63微米的 濾網的 黏土、 粉沙或 粉塵)的 比率不得多於─

        (i)    天然沙質量的 5%; 及

        (ii)   碎石質量的 10%。

(2) 用於沙漿或 灰泥的 沙, 所包含的 有害物料的 分量, 不得對沙漿或 灰泥的 硬化強度或 耐久性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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