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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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規例 - REGULATION 8

就建築工程訂明的圖則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圖則

(1) 為施行本條例及規例, 現就建築工程訂明下列圖則及詳圖─

   (a)  建築物的 每層樓面及屋頂的 圖則, 其上顯示全部尺寸、 牆壁厚度、 所有窗戶、 便溺污水設備、
        廢水設備及貯水箱的 位置, 以及建築物每部分所擬作 的 用途;

   (b)  顯示下列資料的 圖則─

        (i)    建築物所有立面;

        (ii)   相鄰街道與已知基準面和地盤及建築物的 水平相對的 水平;

        (iii)  與地盤相鄰的 每條街道的 闊度; 及

        (iv)   任何水井的 位置、 深度及構造;

   (ba) 如建築事務監督提出要求, 須將一份就地盤對擬進行的 建築工程而言是否適合的 問題而作出的 岩土評估,
        附連於(a)、 (b)、 (c)或

   (h)  段所訂明的 圖則, 而該岩土評估須包括擬進行的 地盤平整工程及基礎工程的 圖則及截面圖;
        (1981年第75號法律公告)

   (baa) (由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廢除)

   (bb) 顯示下列資料的 地盤平整工程圖則─

        (i)    已加入(E)節所訂明的 報告所列各項要求的 所有地盤平整工程及相關的 地面水排水工程;

        (ii)   地盤與周圍環境的 現行情況(包括載有地面水平等高線、 地質情況、 地下水情況及地面水情況的
               準確測量圖), 以及在 地盤上和與地盤相鄰的 構 築物、 基礎、 公用設施、 排水渠、 污水渠與其他設施的
               詳情;

        (iii)  在 多雨期間進行建築工程時須採取的 安全預防措施;

        (iv)   岩土設計假定一覽表;

        (v)    建築工程的 進行次序及所採用的 方法;

        (vi)   如建築事務監督提出要求, 有關的 規格及任何其他有關詳情; (1982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vii)  如屬在 附表所列地區的 第1號地區進行的 工程, 藉標有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水平的 橫截面及平面圖顯示的
               所有大型挖掘工程的 範圍,

(1982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52號第10條) 該地盤平整工程圖則須附同作支持用的 文件, 包括─ (A) 所呈交文件的
闡釋指引; (B) 一份載列包括以下各項的 研究結果的 報告: 地形、 地質、 地下水、 地面水、 地盤的 歷史、
公用設施、 排水渠、 污水渠及其他設施, 以及該處的 岩土 紀錄; (C) 一份載列土地勘測結果的 報告, 包括所採用的
裝備和程序的 全面細節; (1982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D) 一份載列對地下水情況作出的 地盤監測結果的 報告; (E)
一份報告, 載列對(B)、 (C)、 (D)節的 嚴密研究和詮釋、 岩土設計假定一覽表、 對預期的 岩土問題的 討論, 及如在
建築工程進行期間揭露 岩土設計假定錯誤以致再不能顯示符合《 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20條的
規定則在 工程上應採取的 變動的 概要, 並載列地盤平整工程的 設計與 建造在 岩土方面的 要求(包括在 測試、
檢查和保養方面的 要求);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F) 足以顯示符合《 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20條的
穩定性分析; 地盤平整工程的 設計計算資料; 建築工程對地下水情 況、 地盤及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和土地的 影響的
計算資料; 以及就所有其他有關的 岩土事宜所作出的 計算資料和考慮。 所有該等分析和計算資料須編排頁數,
並須有一份全 面的 索引作為序頁; (1981年第75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c) 如建築事務監督提出要求, 顯示下列資料的 挖掘與側向承托圖則─

        (i)    已加入(E)節訂明的 報告所列各項要求的
               所有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包括任何土地處理和任何降低地下水位工程);

        (ii)   地盤與周圍環境的 現行情況(包括載有地面水平等高線、 地質情況、 地下水情況及地面水情況的
               準確測量圖), 街道、 構築物、 基礎、 公用設 施、 總水管、 排水渠、 污水渠和其他設施的 詳情, 以及在
               地盤內和與地盤相鄰的 輸水設施及基礎的 用尺寸標明的 位置;

        (iii)  岩土設計假定一覽表;

        (iv)   所有地下建築工程的 進行次序及所採用的 方法;

        (v)    對建築物與地層的 移動及測壓管水位的 變動作出的 監測的 詳情; 及

        (vi)   其他規格及有關詳情, 該挖掘與側向承托圖則須附同作支持用的 文件, 包括─ (A) 所呈交文件的 闡釋指引;
               (B) 一份載列包括以下各項的 研究結果的 報告: 地形、 地質、 地下水、 地面水、 地盤的 歷史、 公用設施、
               總水管、 排水渠、 污水渠及其他設施, 以及該 處的 岩土紀錄; (C) 一份載列地盤勘測與實驗室測試結果的
               報告, 包括所採用裝備和程序的 全面細節; (D) 一份載列對地下水情況作出的 地盤監測結果的 報告; (E)
               一份報告, 載列對(B)、 (C)、 (D)節的 嚴密研究和詮釋、 岩土設計假定一覽表、 對預期的 岩土問題的 討論,
               及如在 建築工程進行期間揭露 岩土設計假定錯誤以致再不能顯示符合《 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4條的 規定則在 工程上應採取的 變動的 概要, 並載列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的 設 計與建造在
               岩土方面的 要求(包括在 測試、 檢查和監測方面的 要求); 及 (F) 足以顯示符合《 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4條的 分析; 側向承托系統的 設計計算資料; 建築工程對地下水情況、 地盤及
               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或 設施的 影響的 計算資料; 以及就所有其他有關的 岩土事宜所作出的
               計算資料和考慮, 所有該等分析和計算資料須編排頁數, 並須有一份 全面的 索引作為序頁;
               (1990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bd) (由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一張或 多於一張截面圖, 顯示基礎、 地盤與建築物最低樓面的 水平、 建築物高度、 每一樓層的 淨高、
        每幢毗鄰或 相鄰建築物的 窗戶的 位置、 樓面位 置及屋頂水平、 地盤界線與界線之間的 最大坡度、 挖掘的
        最大深度、 填料的 最大厚度及所有挖掘與所有填料的 體積; (1981年第75號法律公告)

   (d)  基礎圖則─

        (i)    顯示基礎的 大小與位置, 連同已進行的 地盤勘測工程的 詳盡報告, 以及擬進行的 任何土地灌漿工程的
               詳圖; 及

        (ii)   如屬在 附表所列地區的 第2或 4號地區進行的 工程, 附同作支持用的 文件, 包括─ (1993年第347號法律公告)
               (A) 所呈交文件的 闡釋指引; (B) 一份載列包括以下各項的 研究結果的 報告: 地形、 地質、 地下水、
               地面水、 地盤的 歷史、 公用設施、 排水渠、 污水渠及其他設施, 以及該處的 岩土 紀錄; (C)
               一份載列土地勘測結果的 報告, 包括所採用裝備和程序的 全面細節; (D) 一份載列對地下水情況作出的
               地盤監測結果的 報告; (E) 一份報告, 載列對(B)、 (C)、 (D)分節的 嚴密研究和詮釋、 岩土設計假定一覽表、
               對預期的 岩土問題的 討論, 以及基礎工程的 設計與建造 在 岩土方面的 要求(包括在 測試、
               檢查和保養方面的 要求); (F) 基礎工程的 設計計算資料; (1990年第52號第10條)

   (e)  排水設施圖則, 顯示排水渠或 污水渠的 大小及深度; 與公共污水渠或 排水渠或 大溝渠的 接駁、
        任何其他處置排水的 方法、 存水隔氣彎管的 位置, 以 及通風辦法;

   (f)  區劃圖, 顯示建築物及緊鄰的 其他建築物的 大小及位置, 以及鄰近街道;

   (g)  如不能從區劃圖清楚辨認地盤位置, 顯示地盤位置的 索引圖;

   (h)  載有全部尺寸及計算資料的 簡圖, 顯示─

   (i)  建築物的 高度、 上蓋面積、 地積比率與配置符合《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19、 20及21條的
        規定; 及

(1969年第51號法律公告; 1988年第57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ii)   《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25、 27及28條就建築物所規定的 空地;

        (i)    顯示結構詳圖的 圖則, 連同一套結構工程的 結構計算資料; (1990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j)  就任何在 街道或 未批租政府土地的 上方伸出的 簷篷、 橋梁或 其他伸出物而言, 清楚顯示該伸出物性質及尺寸的
        圖則; (1992年第79號法 律公告;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k)  顯示以下資料的 詳圖─

        (i)    實用樓面空間(具有《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3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的 面積;

        (ii)   在 建築物內設置的 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 數目及種類; 及

        (iii)  (由1992年第79號法律公告廢除)

   (l)  如屬在 附表所列地區進行的 建築工程, 顯示下列資料的 土地勘測圖則─ (1990年第52號第10條)

        (i)    所有勘探工程的 位置、 大小及深度, 或 其釐定準則, 勘探工程包括沖孔、 鑽孔、 探測、 測試、 儀器的
               裝置、 以儀器對泥土及岩石所作的 量度及取 樣, 以及進行勘探工程所採用的 裝備和程序;

        (ii)   進行實驗室測試所採用的 裝備和程序, 以及選取測試樣本的 準則; 及

        (iii)  如建築事務監督提出要求, 有關的 規格、 報告格式及任何其他有關詳情; (1982年第233號法律公告;
               1984年第362號法律 公告)

   (m)  如屬《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第72條適用的 情況, 詳細顯示按照該條為殘疾人士所提供的
        設備的 圖則。

(1984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 在 本條中,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及“廢水設備”(waste fitment) 兩詞具有《 建築物(衞生設備 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給予該兩詞的 涵義。

(3) 為施行本條例及規例, 現就拆卸工程訂明下列各圖則—

   (a)  一幅圖則, 顯示須予拆卸建築物的 結構及狀況, 包括由該建築物承托的 斜坡及土地的 截面圖,
        以及所有受影響的 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 施;

   (b)  一幅圖則, 顯示地盤與周圍環境的 現有情況(包括載有地面水平等高線的 準確測量圖及由拆卸建築物承托的
        斜坡及土地的 截面圖)以及所有需要的 移土工程;

   (c)  一幅圖則, 顯示拆卸工程進行的 先後次序、 裝備及程序;

   (d)  一幅圖則, 顯示在 拆卸工程每個階段須為須予拆卸建築物提供的 承托, 和為由該建築物承托的
        任何斜坡及土地提供的 承托, 以及所有受影響的 建築 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

   (e)  一幅圖則, 顯示所有保障公眾的 預防措施, 包括隔塵網、 防護柵、 圍板及有蓋人行道;

   (f)  一幅圖則, 顯示在 拆卸工程每個階段須為所有受影響的 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提供的 承托。
        (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

(4) 就拆卸工程訂明的 圖則必須附同—

   (a)  關於須予拆卸建築物及所有受影響的 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的 穩定性報告;

   (b)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適當)承托的 結構計算資料;

   (c)  穩定性報告, 其內載有計算資料, 顯示拆卸工程不會使到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的
        安全度不足夠, 或 導致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受損;

   (d)  穩定性報告, 其內載有計算資料, 顯示建議使用的 裝備或 機械裝置不會使到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的 安全度不足夠, 或 導致任何 建築物、 構築物、 街道、 土地及設施受損。 (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608號法律公告)

   (e)  (由1997年第608號法律公告廢除)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及“廢水設備”(waste f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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