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管理)規例 - REGULATION 4A
關於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及專門承建商名冊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22/12/1997).
(1) 每名申請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 專門承建商名冊的 人─
(a) 須向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出示文件證據, 證明就資格、 經驗及適任程度而言, 均適宜將該申請人在
有關名冊或 分冊上註冊;
(b) (申請人如是法人團體)須向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出示文件證據以顯示該申請人的 董事、
其他高級人員及任何由申請人就本條例而委任以 代其行事的 人的 資格、 經驗及適任程度; 及
(c) 須令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信納該申請人適宜在 有關名冊或 分冊上註冊。
(2) 如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要求任何申請人出席該委員會的 面試, 則該申請人或
(如申請人是法人團體)該申請人的 董事、 其他高級人員及任 何由該申請人就本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 人即須出席。
(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15號第38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