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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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規例 - REGULATION 4A

關於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及專門承建商名冊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22/12/1997).

(1) 每名申請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 專門承建商名冊的 人─

   (a)  須向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出示文件證據, 證明就資格、 經驗及適任程度而言, 均適宜將該申請人在
        有關名冊或 分冊上註冊;

   (b)  (申請人如是法人團體)須向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出示文件證據以顯示該申請人的 董事、
        其他高級人員及任何由申請人就本條例而委任以 代其行事的 人的 資格、 經驗及適任程度; 及

   (c)  須令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信納該申請人適宜在 有關名冊或 分冊上註冊。

(2) 如有關的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要求任何申請人出席該委員會的 面試, 則該申請人或
(如申請人是法人團體)該申請人的 董事、 其他高級人員及任 何由該申請人就本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 人即須出席。

(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15號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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