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管理)規例 - REGULATION 33

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的改動或加建

(1) 凡欲對任何已獲同意展開的 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作改動或 加建, 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出書面申請, 並須附同─

   (a)  顯示該項改動或 加建的 圖則; 及

   (b)  根據第32(1)條就該等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所給予的 同意通知。 (1993年第347號法律公告)

(1A) 建築事務監督可就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向申請人收取訂明費用。 (1991年第120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15條的 條文適用於該等申請, 而當作已給予同意的 期限為28天。

(3) 建築事務監督可就根據本條所呈交的 圖則給予批准, 並可同意展開其內所顯示的 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
而他須以下述方式示明該等批准及同意─

   (a)  以第30條所訂明的 方式在 呈交的 圖則上示明; 及

   (b)  在 同意通知書中的 圖則列表內加入該等圖則。 (1993年第347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