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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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規例

- 第123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名列於名冊的資格
   4.      對申請列入名冊所作的規定
   4A.     關於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及專門承建商名冊的規定
   5.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不得沒有向委託人披露而以承建商等身分行事
   6.      通知、圖則等的交付
   7.      通知等的填寫及其上的簽署
   8.      就建築工程訂明的圖則
   9.      就街道工程訂明的圖則
   10.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取得額外圖則等的權力
   11.     圖則須以一式兩份呈交
   11A.    基礎圖則須與地盤平整工程圖則一併呈交
   12.     圖則等須由製備的人簽署
   13.     圖則比例
   14.     圖則必須清楚及製圖的物料
   15.     建築事務監督拒絕接受圖則的權力
   16.     (由1976年第241號法律公告廢除)
   17.     (由1990年第438號法律公告廢除)
   18.     穩定性證明書
   18A.    認可人士等發出的證明書須與圖則一併呈交
   19.     製備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如不再受聘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20.     在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展開前向建築事務監督發出通知
   21.     (廢除)
   22.     更換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承建商等時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23.     須就委任等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的資料
   24.     不再獲委任的註冊承建商的責任
   25.     註冊承建商及認可人士須在建築工程完成時發出證明書
   25A.    供水證明書
   26.     註冊承建商及認可人士須在街道工程完成時發出證明書
   27.     (廢除)
   28.     就緊急工程聘用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須發出證明書
   29.     要求批准的申請
   30.     圖則的批准
   31.     要求同意展開工程的申請
   32.     同意展開工程
   32A.    (廢除)
   33.     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的改動或加建
   34.     同意恢復暫停的工程
   35.     本部所施加的職責對本條例或其他規例所施加的任何其他職責並無損害
   36.     認可人士向註冊承建商提供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圖則文本的職責
   37.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職責
   38.     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將第24條所指的通知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
   39.     在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完成後進行額外檢查的費用
   40.     註冊承建商在地盤備存經批准圖則及監工計劃書的職責
   41.     註冊承建商監督的職責
   42.     費用
   43.     (廢除)
   44.     製備圖則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他所要求的資料的職責
   45.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承建商等就更改營業地址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
   46.     建築事務監督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新圖則的權力
   47.     根據本條例第25條發出的通知須附有圖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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