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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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3

證券經銷業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以下交易或 買賣構成就本條例而言的 證券經銷業務─

   (a)  由期權莊家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 購買香港證券, 而該項售賣或 購買是直接依據該期權莊家對其所訂立的
        期權合約交易所作的 對冲安排而進行 的 ;

   (b)  由期權莊家在 日常作為期權市場的 期權莊家的 過程中, 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 購買香港證券, 而該項售賣或
        購買是由該期權莊家所訂立的 期權合 約交易直接產生的 。

(1996年制定。 2002年第5號第4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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