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證券經銷業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以下交易或 買賣構成就本條例而言的 證券經銷業務─
(a) 由期權莊家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 購買香港證券, 而該項售賣或 購買是直接依據該期權莊家對其所訂立的
期權合約交易所作的 對冲安排而進行 的 ;
(b) 由期權莊家在 日常作為期權市場的 期權莊家的 過程中, 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 購買香港證券, 而該項售賣或
購買是由該期權莊家所訂立的 期權合 約交易直接產生的 。
(1996年制定。 2002年第5號第4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