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第117A章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17章第63條) 〔1996年6月1日〕 (本為1996年第159號法律公告)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1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01/04/2003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規章”(rules) 就認可交易所而言,其涵義與本條例第19(16)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02年第5號第407條)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包括以有值代價而進行的任何產權處置或取得(分配除外)及包括交換及任何交易,而與該交易有關的文書是被 本條例第30(3)、(4)或(5)條當作為售賣轉讓文書者,而凡有提述“售賣”(sale) 或“購買”(purchase) 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的涵義與該詞在認可交易所的規章中的涵義相同; (2002年第5號第407條)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指已獲認可交易所根據其規章授予執照以提供期權合約開價盤的交易所參與者。 (2000年第 12號第23條;2002年第5號第407條) (1996年制定。2002年第5號第407條) “規章”(rules)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售賣”(sale) “購買”(purchase)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06/03/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規則”(rules) 就聯合交易所而言,指規限聯合交易所的運作及管理或交易所參與者操守的規則,不論該等規則名稱為何及載於何處; (2000年第 12號第23條)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包括以有值代價而進行的任何產權處置或取得(分配除外)及包括交換及任何交易,而與該交易有關的文書是被 本條例第30(3)、(4)或(5)條當作為售賣轉讓文書者,而凡有提述“售賣”(sale) 或“購買”(purchase) 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的涵義與該詞在聯合交易所的規則中的涵義相同;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指已獲聯合交易所根據其規則授予執照以提供期權合約開價盤的交易所參與者。 (2000年第 12號第23條) (1996年制定) “規則”(rules)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規則”(rules) 就聯合交易所而言,指規限聯合交易所的運作及管理或聯合交易所會員操守的規則,不論該等規則名稱為何及載於何處;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包括以有值代價而進行的任何產權處置或取得(分配除外)及包括交換及任何交易,而與該交易有關的文書是被 本條例第30(3)、(4)或(5)條當作為售賣轉讓文書者,而凡有提述“售賣”(sale) 或“購買”(purchase) 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的涵義與該詞在聯合交易所的規則中的涵義相同;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指已獲聯合交易所根據其規則授予執照以提供期權合約開價盤的經紀。 (1996年制定) “規則”(rules) “售賣或購買”(sale or purchase) “期權合約”(options contract) “期權莊家”(options market maker)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3 證券經銷業務 VerDate:01/04/2003 以下交易或買賣構成就本條例而言的證券經銷業務─ (a) 由期權莊家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直接依據該期權莊家對其所訂立的期權合約交易所作的對冲安排而進行 的; (b) 由期權莊家在日常作為期權市場的期權莊家的過程中,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由該期權莊家所訂立的期權合 約交易直接產生的。 (1996年制定。2002年第5號第407條)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 SECT 3 證券經銷業務 VerDate:30/06/1997 以下交易或買賣構成就本條例而言的證券經銷業務─ (a) 由期權莊家透過聯合交易所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直接依據該期權莊家對其所訂立的期權合約交易所作的對冲安排而進行的; (b) 由期權莊家在日常作為期權市場的期權莊家的過程中,透過聯合交易所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由該期權莊家所訂立的期權合約 交易直接產生的。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