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中心訪客須遵守規則 (1) 除巡視中心太平紳士、 中心訪客及監督准許的 訪客可分別按照第6、 7及27條探訪中心外, 任何人未得經理准許, 不得進入中心。 (2) 每個根據本規則獲准進入中心的 人, 均須遵守本規則和遵守根據本條例第13H(3)條所發出的 涉及中心的 概括命令及指示, 惟所須遵守的 規 則、 概括命令及指示, 以與該人有關者為限。 (3) 經理或 監督(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拒絕不願遵守第(2)款規定的 人進入中心, 監督亦可指示將不遵守上述規定或 行為不當的 人遣送離開中心, 而 為達此目的 , 可使用或 授權使用所需的 武力。 (1991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