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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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越南船民)(石鼓洲羈留中心)規則 - RULE 34

監督在紀律方面擁有的權力

(1) 監督或 經理可就所指控的 違反紀律罪行查問任何人。

(2) 監督在 聽取被指控的 犯罪者所願提供或 作出的 證據或 申述後, 須就所指控的 罪行作出裁決,
如監督信納該罪行已獲證實, 則須據此而懲罰該犯罪 者。

(3) 如所指控的 罪行直接關乎監督, 則監督不得就該罪行進行裁決, 但須要求處長另派公職人員進行裁決。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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