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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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越南移居者)(羈留中心)規則 - RULE 26
郵件
(1) 除監督為好的 因由而另作決定外, 每名被羈留者均可獲准收發郵件, 並可獲監督供應合理所需的 紙張及書寫物料。
(2) 除通過監督外, 任何被羈留者均不得收發郵件。
(3) 被羈留者所發出或 寄予被羈留者的 每件郵件, 均可由監督或 由監督為此目的 所委派的 人為好的
因由而開啟及檢查。
(1989年制定。 1992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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