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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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越南移居者)(羈留中心)規則 - RULE 14

被羈留者的財產

(1) 被羈留者的 金錢及其他財物均可由監督保管, 而監督須安排備存該等金錢及其他財物的 清單一份 
該清單則須由有關的 被羈留者簽署核證其屬準確 無誤。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被羈留者獲釋時, 上述金錢及財物均須退還給他, 並且須由他在 清單上簽署作為收據。

(3) 屬於被羈留者的 任何武器、 烈酒、 危險藥物以及易毀消的 、 易燃的 或 危險的 物品或 物質,
均可由監督沒收及處置。

(1989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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