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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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4

主持人及作出決定的方式

(1) 除主席在 場即由主席主持外, 獲委任的 委員會副主席須主持委員會的 聆訊。

(2) 委員會的 委員中如有一人(委員超過2名時亦如是)認為須判覆核得直, 則委員會須判該覆核申請得直。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如在 2人委員會中委員的 意見分歧, 則以主持人的 決定為依歸, 如屬3人委員會,
則以過半數委員的 決定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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