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乘客的訂明詳情 本條例第6(3)條規定由飛機機長向入境事務主任或 總入境事務助理員提交的 通知書, 須包括乘客的 下述詳情─ (1989年第65號第5條) (a) 每名乘客的 名字、 姓氏或 父源姓名及國籍; (b) 在 上一站登機的 乘客的 數目; (c) 該同一班機在 上一站降落前機上乘客的 數目; (d) 在 香港離機乘客的 數目; 及 (e) 繼續乘搭該同一班機離開香港乘客的 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