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的入境檢查訊號 本條例第3(1)條所提述的 入境檢查訊號, 須於─ (a) 日間以旗號顯示H.N.N.三個字母; 及 (b) 夜間以三盞白燈自上而下垂直顯示, 燈與燈之間保持等距至少1米, 並且須在 最少1海里範圍內從任何角度均可看見 (1977年第268 號法律公告; 1980年第10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