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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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規例 - REGULATION 2

逗留條件

(1) 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a)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 無薪的 僱傭工作;

   (b)  該人不得開辦或 參與任何業務; 及

   (c)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 大學或 其他教育機構。

(2) 給予某人以過境人士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不得在 載其抵達香港的
船隻離開後仍然留在 香港。

(3) 給予某人以學生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a)  該人只能就讀於指明的 學校、 大學或 其他教育機構, 並修讀處長批准修讀的 課程; 及

   (b)  該人不得─

        (i)    接受有薪或 無薪的 僱傭工作; 或

        (ii)   開辦或 參與任何業務。

(4) 給予某人為僱傭工作而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只能接受處長所批准的 僱傭工作, 或
開辦或 參與處長所批准的 業務。

(5) 給予某人以合約海員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不得在 指明的 船隻離開後或 在
入境日期翌日起計14天後(以較早者為 準)仍然留在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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