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入境規例 - REGULATION 2
逗留條件
(1) 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a)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 無薪的 僱傭工作;
(b) 該人不得開辦或 參與任何業務; 及
(c)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 大學或 其他教育機構。
(2) 給予某人以過境人士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不得在 載其抵達香港的
船隻離開後仍然留在 香港。
(3) 給予某人以學生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a) 該人只能就讀於指明的 學校、 大學或 其他教育機構, 並修讀處長批准修讀的 課程; 及
(b) 該人不得─
(i) 接受有薪或 無薪的 僱傭工作; 或
(ii) 開辦或 參與任何業務。
(4) 給予某人為僱傭工作而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只能接受處長所批准的 僱傭工作, 或
開辦或 參與處長所批准的 業務。
(5) 給予某人以合約海員身分在 香港入境的 准許, 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 即該人不得在 指明的 船隻離開後或 在
入境日期翌日起計14天後(以較早者為 準)仍然留在 香港。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