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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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類牌照規例 - REGULATION 15
不得改變處所
凡獲批出牌照在 某處所經營任何行業、 業務或 從事任何職業的 人, 如未持有就任何其他處所而發出的 適當牌照,
以及未獲發牌當局的 書面批准, 不得在 該其他處所經營該行 業、 業務或 從事該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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