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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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以色列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 SECT 2

指明的安排

第1條所述的 安排, 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於1998年3月19日在
香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及希伯來文寫成)的 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的 第九條(該第九條現於附表指明),
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 意旨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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