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安排指明(以色列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 SECT 2
指明的安排
第1條所述的 安排, 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於1998年3月19日在
香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及希伯來文寫成)的 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的 第九條(該第九條現於附表指明),
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 意旨而具有效力。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