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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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大韓民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 SECT 2
指明的安排
第1條所述並於附表指明的 安排, 載於香港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就關於民用航空服務在 1996年3月29日於大韓民國的
漢城所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及韓文寫 成)的 協定的 第九條, 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 意旨而有效。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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