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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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 SECT 2
指明的安排
第1條所述的 安排, 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於2001年4月30日在
塔林以英文簽訂一式兩份的 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 協定的 第九 條(該條的 中文譯本於附表指明)中,
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 意旨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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