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墳墓用地的分配、使用及尺寸 (1) 不得分配多於一幅墳墓用地以埋葬一副人類遺骸。 (2) 墳墓用地的 面積不得超逾1200毫米乘2400毫米, 且不得在 毗鄰墳墓用地之間留有空間: 但為任何埋葬而進行挖掘時, 不得干擾離任何毗鄰墳墓用地150毫米範圍內的 泥土。 (3) 埋葬在 墳墓用地的 棺材, 其任何部分與連接着墳墓的 地面之間的 深度, 不得少於900毫米。 (4) 載有骸骨或 骨灰的 金塔須埋葬在 離連接着墳墓的 地面不少於450毫米的 深度。 (1982年第5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