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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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永遠墳場規則 - RULE 20
龕位的分配
(1) 在 須起回骨殖墓地復歸予委員會供再作分配之後, 委員會須為每副從該須起回骨殖墓地移走的
人類遺骸免費分配一個骨庫龕位(如可得的 話)。
(2) 在 普通墓地或 值理墓地起回骨殖以便將墓地交回委員會再作分配之後, 委員會須為每副從該等墓地移走的
人類遺骸免費分配一個骨庫龕位(如可得 的 話)。 (1992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3) 骨庫或 靈灰安置所內的 龕位, 可於繳付訂明費用後作出分配, 以便立刻安放一副人類遺骸。 (1992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4) 普通龕位可於繳付訂明費用後作出分配, 以便立刻安放經火化的 人類骨灰。 (1986年第197號法律公告)
(5) 每個普通龕位可最多安放2副人類骨灰。 (1986年第19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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