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附加姓名的授予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凡有需要在 任何授予中除採用死者真實姓名外, 亦採用附加姓名以描述死者, 則申請人須在 誓言中述明死者的 真實姓 名, 並須宣誓證明死者遺產的 某部分(並予以指明)是以該另一姓名持有, 或 宣誓證明在 該項授予中加入該另一姓名的 任何其他理由。 (2) 死者的 姓名如符合中文姓名國際電碼規定的 寫法, 則須接受為死者的 正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