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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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 RULE 47

傳喚提呈遺囑的傳喚書

(1) 傳喚提呈遺囑的 傳喚書須致送遺囑內指名的 遺囑執行人及所有根據遺囑而有利害關係的 人,
並可應任何擁有與遺囑執行人或 該等有利害關係的 人對 立的 權益的 傳喚人所提出的 要求, 予以發出。

(2) 如應訴時限已屆滿, 但被傳喚的 人並無呈交應訴書, 或 如應訴的 人並無合理地努力提呈遺囑,
則傳喚人可藉動議方式申請下令作出授予, 猶如該遺 囑無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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