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 RULE 21
在無遺囑而去世的情況下獲得授予的優先次序
(1) 凡無遺囑者去世, 則對其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 人有權按以下的 優先次序獲得遺產管理的 授予─
(i) 尚存的 配偶, 或 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夫妾關係中尚存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的 伴侶;
(ii) 死者的 子女, 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夫妾關係中所生的 任何子女, 或 於死者在 生時已去世的
任何該等子女的 後嗣;
(iii) 死者的 父親或 母親;
(iv) 死者的 兄弟姊妹, 或 於死者在 生時已去世的 任何死者的 已故兄弟姊妹的 後嗣。
(2) 如在 上款第(ii)及(iii)節述及的 類別中, 並無人在 死者去世時尚存, 則以下所述的 人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即有權按以下的 優先次序 獲得遺產管理的 授予─
(i) 祖父母;
(ii) 死者的 伯父、 叔父、 舅父、 姑母及姨母, 或 於死者在 生時已去世的 任何死者的 已故伯父、 叔父、
舅父、 姑母及姨母的 後嗣。 在 本款第(i)及(ii)節的 類別中所提述的 所有人, 即使所提述的
關係是藉夫妾關係的 確立或 是由夫妾關係所引致, 均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 授予。
(3) 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則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
(4) 如根據本條上述各款條文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 授予的 所有人已遭剔除, 則可向死者的 債權人或 任何因遺產的
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 人(儘管他 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 實益權益)或 憑藉《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81章)第3條有權向法院申請該條例第4條所訂命令的 任何人作出遺產管理的 授予。 (1995年第58號第32條)
(5) 在 符合第25(3)條的 規定下, 本條第(1)及(2)款述及的 任何類別的 人的 遺產代理人, 或 債權人的 遺產代理人, 在
獲得授予方面享有與其 所代表的 人相同的 權利: 但本條第(1)及(2)款所述及的 人, 較任何在 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
全部遺產中並無享有實益權益的 已故配偶的 遺產代理人有優先權。
(6) 在 裁定獲得授予的 權利時, 《 領養條例》 (第290章)的 條文適用, 一如其適用於無遺囑而去世的 情況下財產的
轉予一樣。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