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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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 RULE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適用於本規則的 釋義, 一如其適用於任何條例的 釋義一樣。
(2)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的 涵義, 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73章)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本條例”(the Ordinance) 指《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10章);
“指明表格”(specified
form) 指司法常務官根據第2A(1)條指明的 表格; (1992年第33號法律公告)
“個人申請人”(personal applicant) 指非信託法團且在
不聘用律師的 情況下尋求獲取授予的 人, 而“個人申請”(personal application) 亦具有對應涵義;
“誓言”(oath)
指第6條規定須由每名申請授予的 人宣誓作出的 誓言;
“遺囑”(will) 包括口述遺囑或 按照《 遺囑條例》
(第30章)所載條文屬有效的 遺囑, 以及任何屬遺囑性質的 文件或 其副本或 複製物;
“總值”(gross value) 就遺產而言,
指未扣減債項、 產權負擔、 殯殮開支或 遺產稅(如有的 話)的 遺產價值; (2005年第21號第32條)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當其時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授權監誓或 監理誓章的 人, 而有關的 誓言或 誓章是為與該人的 職責所相關的 目
的 而作出者。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由1992年第33號法律公告廢除)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本條例”(the Ordinance)
“指明表格”(specified form)
“個人申請人”(personal applicant)
“個人申請”(personal application)
“誓言”(oath)
“遺囑”(will)
“總值”(gross value)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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