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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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酒類)規例 - REGULATION 32

拘捕在並無領取牌照的地方飲酒的人的權力

(1) 如任何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在 零售令人醺醉的 酒類的 處所或 地方飲用任何該等酒類, 而該處所或 地方的 酒牌或
臨時酒牌沒有應要求向該警務人員交 出, 則該警務人員可將任何被發現在 該處所或 地方內飲酒的 人逮捕。

(2) 如上述地方事實上並無領取牌照, 則每名上述的 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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