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在並無領取牌照的地方飲酒的人的權力 (1) 如任何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在 零售令人醺醉的 酒類的 處所或 地方飲用任何該等酒類, 而該處所或 地方的 酒牌或 臨時酒牌沒有應要求向該警務人員交 出, 則該警務人員可將任何被發現在 該處所或 地方內飲酒的 人逮捕。 (2) 如上述地方事實上並無領取牌照, 則每名上述的 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