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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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酒類)規例 - REGULATION 2A
酒牌局的設立及組成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II部
酒牌局
(1) 現設立一個酒牌局。
(2) 酒牌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一名主席;
(b) 一名副主席; 及
(c) 9名其他成員, 該等人士由行政長官委任。
(3) 根據第(2)款委任的 人, 須不是公職人員。
(4) 根據第(2)款委任的 人, 須按照其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
(5)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如認為有需要, 可委任一名酒牌局秘書及其他職員。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6)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委任一名法律顧問, 就與申請有關的 法律事宜提供意見, 而該顧問可出席在 酒牌局席前進行的
任何聆訊, 亦可出席該局的 議事 會議, 並就上述事宜向該局提供意見。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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