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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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使用電力規則 - RULE 7
如回路的 任何部分無絕緣, 則該部分須與發電機的 負極連接, 而在 此情形下, 發電機的 負極亦須通過下文所述的
電流顯示器直接連接兩個分開的 接地裝置, 該兩個接地裝置 的 位置相距須不少於20米: 但公司可在
總水管擁有人及供水人同意下, 改為與一條內直徑不少於75毫米的 總水管連接, 以代替該兩個接地裝置;
而假如公司能向政府的 視察人員證明並使該人員信 納, 由於土質或 其他理由, 本條所指明的 接地裝置需要過大的
開支才能建造及保養, 則本規則的 規定不予適用。 本規則提述的 接地裝置, 須以適當方式建造、 敷設及保養,
以確保其能與大地保持電氣性接觸, 並使到只須不超過4伏特的 電動勢便足以產生一道最少為2安培的 電流,
由一個接地裝置經地上流到另一個接地裝置, 而每月須最少進 行一次測試, 以確定此項規定是否得以遵從。
兩個接地裝置中的 任何一個的 任何部分, 均不得放置在 任何喉管的 2米範圍內, 除非該喉管是內直徑不少於3吋的
總水管, 而 且已在 得到上文所指明的 同意下與接地裝置作金屬性連接。
(197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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