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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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 - RULE 21



任何乘客或 任何其他人, 如非公司的 職員或 受僱人, 除了在 電車車廂之內或 之上所設容納乘客範圍或 其部分的
地方外, 不得在 乘車時置身於車頭、 車尾、 梯級、 車側或 其他 地方。 任何人在 乘車時如違反本條, 則須在
電車車廂的 售票員或 司機或 公司的 任何其他職員或 任何穿著制服的 警務人員要求下, 立即停止作出違反本條的
行為。

(1946年A67號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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