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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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 - SECT 6
對混合的電訊器具作出的豁免
(1)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第8(1)(a)條有責任就任何兼以第3(1)(a)及(b)條所描述的 方式使用的 非無線電通訊器具持有牌照,
則如第 3條的 條文獲得遵從, 該人獲豁免而無需遵守本條例第8(1)(a)條。
(2)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第8(1)(a)、 (b)、 (c)或 (d)條有責任就任何兼以或 能夠兼以第5(1)(a)及(b)條所描述的 方式使用 的
無線電通訊器具持有牌照, 則如第5條的 條文獲得遵從, 該人獲豁免而無需遵守本條例第8(1)(a)、 (b)、 (c)或
(d)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第8(1)(a)、 (b)、 (c)或 (d)條有責任就任何兼以或 能夠兼以第3(1)條所描述的 方式的 其中一項或
多於一 項的 方式及第5(1)條所描述的 方式的 其中一項或 多於一項的 方式使用的 電訊器具持有牌照,
則如第3及5條兩者的 有關條文均獲遵從, 該人獲豁免而無需遵守本條例第 8(1)(a)、 (b)、 (c)或 (d)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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