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 - SECT 3
對非無線電通訊器具作出的豁免
(1) 任何人如設置或 維持任何並非用作提供公共電訊服務的 非無線電通訊器具, 而該器具是—
(a) 合法地接駁至某電訊網絡或 電訊系統, 以自根據本條例發出或 設立的 任何下列牌照而經營該網絡或 系統的
人處取得服務的
—
(i) 固定傳送者牌照;
(ii)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iii) 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根據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服務牌照提供的 服務以外的 服務);
(iv) 樓宇內置電訊系統的 類別牌照;
(v) 關乎提供任何公共電訊服務的 任何其他牌照(包括類別牌照); 或
(b) 在 符合下列說明的 情況下, 以(a)段所描述的 方式以外的 方式使用的
—
(i) 該人遵守第(2)款所指明的 條件, 而該器具亦符合第(2)款所指明的 條件; 及
(ii) 該器具符合附表2所列出的 技術準則, 則該人獲豁免而無需履行根據本條例第8(1)(a)條須持有牌照的 責任。
(2) 為施行第(1)(b)(i)款, 有關的 條件為—
(a) 有關的 人使用有關器具的 方式, 不得導致對根據本條例認可的 其他電訊器具或 任何電訊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b) 該人遵從局長發出的 旨在 避免對根據本條例認可的 其他電訊器具或 任何電訊系統造成干擾的 指示;
(c) 有關器具容許來自根據本條例認可的 其他電訊器具或 任何電訊系統的 干擾; 及
(d) 有關器具可在 獲局長為檢查和測試器具的 目的 授權的 人要求作出檢查和測試時供該人檢查和測試。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