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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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規例 - SECT 7

舉行拍賣以決定成功競投人在各組頻帶編配方面的各別優先權

在 不抵觸第8條且符合有關條款的 情況下, 在 第4、 5及6條的 規定獲遵從後, 須舉行拍賣—

   (a)  以決定—

        (i)    在 應用上述各條後餘下的 成功競投人; 及

        (ii)   在 第3條所述各組頻帶的 編配方面, 的 各別優先權;

   (b)  而—

        (i)    各別優先權須按遞降次序指配, 由作出產生第(ii)節所述的 、 且屬最高的 頻譜使用費的 出價的 競投人開始;

        (ii)   該次拍賣所關乎的 頻譜使用費, 是每名成功競投人在 局長要求下須立即繳付的 現金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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