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舉行拍賣以決定成功競投人在各組頻帶編配方面的各別優先權
在 不抵觸第8條且符合有關條款的 情況下, 在 第4、 5及6條的 規定獲遵從後, 須舉行拍賣—
(a) 以決定—
(i) 在 應用上述各條後餘下的 成功競投人; 及
(ii) 在 第3條所述各組頻帶的 編配方面, 的 各別優先權;
(b) 而—
(i) 各別優先權須按遞降次序指配, 由作出產生第(ii)節所述的 、 且屬最高的 頻譜使用費的 出價的 競投人開始;
(ii) 該次拍賣所關乎的 頻譜使用費, 是每名成功競投人在 局長要求下須立即繳付的 現金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