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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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規例 - SECT 4
藉舉行拍賣而釐定每年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
(Past version on 04/07/2001).
在 不抵觸第5、 6、 7及8條且符合有關條款的 情況下, 凡有多於4名競投人, 則須舉行拍賣, 而— (2001年第168號法律公告)
(a) 在 (c)段的 規限下, 在 該拍賣中所提出的 出價會產生按照本規例及有關條款釐定的 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的
競投人即為成功競投人;
(b) 該拍賣所關乎的 頻譜使用費如下—
(i) 在 本條例第7(12)條所述的 有關牌照的 有效期的 首5年中, 頻譜使用費是每一年的 年費,
其中包含適用於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的 有關最低費 用;
(ii) 首5年屆滿後, 頻譜使用費是有關牌照有效期的 餘下期間的 每一年的 年費, 其中包含— (A)
參照與持牌人有關的 網絡營業額乘以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而釐定的 專營權費; 或 (B)
以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為基準的 有關最低費用, 以有關年度的 最高費用為準;
(c) 在 該拍賣中, 如沒有“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的 定義所述的 、 並按照有關條款決定的 出價第五高的 競投人,
則頻譜使用費是有關最低費用, 而
(b) 段及本規例的 其他條文須據此解釋。 (2001年第168號法律公告)
(2001年第16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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